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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财已经亲自前往银行签字过户到2子女名下,其中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拆迁款过户到女儿名下(生前办理完毕)
按法律继承。
父母生前就处置了自己的所有财产就是说他们身后是没有遗产了,财产和遗产的法律概念完全不同,遗产可以继承,财产只能处置,父母在活着的时候就把他们的财产花掉了送人了捐献了……就是处置了,死后是任何人也无法更改也无权更改的,此时如果还有尚未处置的财产那么就叫做遗产了,此时才有了继承的概念。
现在的问题时赠予的方式是否合法有效,口说无凭怎么赠予的?如果合法有效的赠予其余三人肯定无法继承房产。
不能。有遗嘱才遵循遗嘱,没有遗嘱,按法定。
已经执行就不能,追回了,除非,你能证明,那部分财产,有部分就属于你,老人无权处理,就是你的。
生前已经赠与,没办法。
赠与,父母把房产无偿地送给两个子女,至去世前没有改变,即使没有在去世前腾出房屋交付,赠与即为诺成行为。这是单方义务合同。
遗赠:父母与两个子女达成的在其死亡后将其财产归属二人,两个子女负责父母生前生活费用或者其他附带义务。这是带有双方义务的合同。
不论馈赠还是遗赠还是遗嘱,父母人已去世,不管老人生前处于什么心理支配将房产只交与两子女,原因在此不可追究,只要不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表达的是真实意思,不是受胁迫、欺骗,协议并且达成书面形式,其余三个子女则无法更改老人们的个人意愿,以法定继承人身份从中取得遗产份额。
我们也无法对老人的行为评说是非。
关于5个子女争夺遗产的问题,我想问题的出现不应该全是父母的责任,每个孩子在父母的眼中都是宝贝,但是,能让父母把自己的资产分割不均的原因也无外乎有两种,1一母生九子九子各不同,由于各人能力的不同,生活的水平也各不相同,老人的思想肯定会重点惦记生活水平较差的,既然这样,生活水平好的就没必要去挣老人的财产,毕竟是亲兄弟姐妹,看着他过得不好你还应该拉一把不是吗?2五个子女中的孝与不孝的问题,老人把孩子从小培养到大,付出的是心血,是无可替代的真情,虽然父母的付出无需回报,但他们也是人,是有血有肉的人,他们也需要温情,需要爱。如果子女不孝也会伤老人的心,当一个人的心伤至最深处时,便会摒弃伤害他的一切,所以老人没有把遗产留给你,为什么不找找自身的原因,既然你没有尽到为人子女的孝道和义务,又有何脸面去挣那份遗产呢?每个人在发生事情的时候,总是会找别人的各种原因,为什么不好好反应一下自己呢?我想如果每个人都常问问自己:我做了什么?做的怎么样,我该做的做到了什么?那么我们的社会该是真正的和谐了!
财产在父亲过世以前已经亲自处理好了,已经过户到二子女名下,如果其余三姊妹也侍奉了二老那么遗产是可以考虑分一点,一般情况下父母生前已经处理好的应按父母意愿行。
谢谢邀请;作为老人,一定要宅心仁厚,不能厚此薄彼,都是自己的子女,就应该手心手面都是肉。如果在财产的分割上一碗水不端平,就会造成身后骨肉相残,反目成仇的局面,这就属于老人为儿女们不和埋下的阴影,留下的错根。
就如楼主的内容介绍,兄弟姐妹五个,老人在生前就把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了其中的两位子女,剩下三位没有得到遗产的人,心中肯定愤愤不平,也要求继承遗产,找不到法律的依据,很可能就会手足反目,在经济和利益面前,就有可能不存在兄弟姊妹的情谊了。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都有平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是公正公平的。但继承法上又有一条规定,财产的拥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继承人继承财产,无形中就剥夺了其他继承财产人的权利,这也是合法的,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老人在生前已经把财产无偿的赠送给了其中的两位子女,这两位子女对老人的财产就有了绝对的拥有权,这个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他的三位子女要想争奇继承权,哪怕再有理由,也不能成立。只有好自为之,各回各家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