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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寿兵TA获得超过105个赞
相信大家都看过《婉丽》这部电影,那里面对学生的惩戒值得借鉴。婉丽因为家里的变故,一而再再而三的迟到,最终遭到老师的惩罚。镜头让人感动,老师取下挂在教室墙上的鞭子,让她站在教室前面,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很心疼也很用力的抽打了她的腿两鞭,顿时留下两条血迹斑斑的伤痕,老师赶紧抚摸她,眼泪都要流出来了,放学后跟着婉丽去家访,看到她家的现状,老师紧紧地把她抱在怀里……我想这里有几点值得我们深思:一是惩罚是规定的。包括使用的鞭子,由谁执行,抽打什么部位,打几鞭,在什么场合执行,什么情况下才能惩罚等等,都有详细规定了的。由此看来,对学生的惩戒是不能少的,但是,也不能随意,必须有详细的规定。什么情况下才能执行,必须是经多方努力后仍无效的情况下;规定由谁执行,避免了伤害程度的不可控;规定了抽打几鞭,避免了随意性;规定的场合及惩罚方式,达到了最大的教育效果。在这样的情况下,犯规学生知道了自己的过错,也知道老师只是按学校规定在执行的,并不是老师为难他们,也就不会造成学生的私愤。至于处罚的严格程度,也应该以能收到效果为鉴。我相信,那根挂在教室墙上的教鞭是有足够的威信力的。
我100%的支持。
支持
老师不会再做恶人了。其实教育孩子,特别是惩罚孩子主要的职责在家庭,其次是社会(法治),老师是次要作用。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教书是主责,育人是兼职。
现在不是支持与不支持的问题,而是教师敢不敢启用的问题。如果惩戒不立法,没有“度”的标准。谁敢启用。一旦启用,轻者赔钱了事(而且不是小数目,动辄几万,十几万)重者,师德丧失,开除罢职。试想那个老师不顾师德,甘领丢职罢职的风险去行使惩戒权。而且这一权限没有界定有什么祥度。要想给教师惩戒权,只要不给教师扣上有违师德的帽子,通过正常司法途径解决家长和教师因惩戒而产生的纠分。而不是法外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双管齐下。这样,教师会行使惩戒权的,相信也会使用好。
对不遵守纪律,不作作业,打骂同学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支持老师惩罚!
老师惩戒学生天经地义,子不孝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2000年前就有的经验还用立法吗?法律完备了,也给了一些人钻空子的机会了!一些无良糊涂法官!
这个问题的提法不准确。不能用同意和不同意惩罚学生来命题。任何惩罚学生的行为都是不应该的,也不应提倡。
把戒尺还给老师,才是民族的大兴。
适当的惩罚肯定是要有的,关键是要掌握好一个度。
不要了
是学校惩罚,不应该教师惩罚,办学的是学校,不是教师,学校是法人,不是教师的私塾。不要让老师背黑锅,冒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