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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带泥TA获得超过109个赞
肯定是违法的。
除非你们有明文规定试用期迟到超过3次以上属于重大违纪。
但是这个规定必须是员工看过了,并亲自签字确认才有效。
多说一句,公司的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没有员工的签名确认是无法作为劳动仲裁和诉讼举证的。
解雇员工需要合法的理由,这个理由都需要证据来支持,迟到4次,如果到仲裁庭那边,根据惯例,仲裁庭会判决非法解除劳动合约的。
退一万步火,即便你们完成了以上操作的事项,比如规定了,员工也签字了,胜负还是五五之数。
何况解雇的是孕妇……劳动法特别保护对象之一……
仲裁那边肯定会认为公司存在主观意愿
不要冒这个险,既违法,也不人道。
肯定是违法的。
怀孕期间的员工公司是不能解雇的,孕妇是劳动法特别保护对象之一,何况只是迟到几次,我想有一些员工可能没有怀孕都会经常迟到都不至于解雇。讲真我公司以前跟我一个部门的同事没怀孕前每个月都要迟到,而且每天就是踩着点上班,08:00上班她的打卡时间记录基本是正点或迟到一两分钟。
除非你们公司有明文规定,但是公司的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没有经过签字是无法作为仲裁和诉讼举证的。
解雇员工需要有合法的理由,这个理由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迟到4次,如果到仲裁那边,根据惯例,仲裁那边会判非法接触劳动合约的。
退一万步说,就算你们公司劳动手册上规定了迟到4次可以辞退员工,员工也签字了,你们有合法的理由,胜负还是各占一半。
何况解雇的是孕妇,劳动法特别保护的对象之一,仲裁那边肯定会认为是公司的主观意愿,建议不要冒这个险,既违法,也不人道。
@悦悦和妍妍
那要看员工手册或公司制度上有没有写试用期迟到四次就会解雇或者是试用期不合格。同时,手册或者制度经过了法定程序,如公示及员工确认签字。
怀孕并非免死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根据以上两条解聘,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际操作:
规范的规章制度,并且制度中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制度的情况。
相应的制度,需要经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公文。
制度要给每位员工培训,并保存员工参加培训的记录,比如有员工签字的培训记录表。
案例分析:
经过上述程序,公司制度已经程序合法。
当然,制度的内容也需要合法!
若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迟到次数不得超过3次,否则为严重违规行为,且经过了前述程序,那么,该怀孕员工可以解聘,且不支付任何补偿。
当然,你提出这个问题,那么你们公司的相应制度,可能不够健全或程序未到位,则不能采用如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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