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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产权回归何处

时间:2017-07-19 09:27:31来源:今日新闻 作者:IT培训网 已有: 名学员访问该课程

  快捷搜索:大数据大数据产权

前言:关于大数据的权属问题,目前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务都未给出明确的回答;在互联网平台服务过程中所积累和沉淀下来的数据,是否完全归于个人,我们要画一个问号,因为如果数据的权利集中在个人手里,不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和利用。

大数据权属亟需界定,至于归属问题一直不得解决,在设计大数据的纠纷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2016年12月,“新浪微博诉脉脉反不正当竞争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脉脉利用不当手段,获取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判定脉脉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4年11月,暴雪娱乐及网易公司诉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上海游易在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当互联网企业之间发生关于大数据的纠纷,会选择用什么样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涉及大数据的相关典型案件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占比达46.2%;著作权案件占比为23%;其余为隐私权、名誉权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7月13日,在中国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高峰论坛暨互联网+时代下的大数据法律问题论坛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000931,股吧)法庭庭长陈昶屹发布《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及展望调研报告》时介绍道。

陈昶屹介绍,目前,大数据的基本处理流程主要包括四个阶段:前两个阶段为数据的采集与预处理、数据的存储和管理,其数据内容都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第三个阶段是数据的处理与分析,鉴于数据的价值得到提升,具有商业价值,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为分析处理数据所使用的方法则可以通过方法专利予以保护;第四个阶段是数据成果的呈现与应用,数据成果的具象化以软件形式存在的,则可以通过软件著作权予以保护。

“现如今是大数据时代,但在司法实务当中,对于到底收集什么样的数据、数据本身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保护数据,有时是存在争议的,实际上,目前法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关于数据的概念。”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张本勇表示,民法总则第127条中的数据属于财产权客体的范畴,该规定标志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正式进入民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不过,该法规只是一个指示性的规定,数据本身是一个权利对象,其性质还未界定清楚”。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马晓明表示,大数据的基础是数据,核心元素是“大”,当个体的数据大到一定程度以后,这种整体的数据集合就具有了超出个体相加的价值;现在互联网领域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识到大数据是一种极具商业价值的客体,甚至被形容是“互联网时代的新石油”。

“不过,互联网公司在利用时,应有其规则,并不是所有的大数据都能被用来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和利用。我认为,大数据应该减掉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之后才是商业大数据所能够利用的边界;这个过程要经过匿名化的处理,剔除具有指向和识别的信息;数据的匿名化是兼顾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的有效途径,解决了对于原始数据的占有而引发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问题。”马晓明表示,但是目前业界面临的问题是,网络安全法中虽然对数据匿名化做了规定,但是数据匿名化的法律标准还没有确立,这个过程还需要一些案件、司法实践的探讨。

此外,马晓明指出:“关于大数据的权属问题,目前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务都未给出明确的回答;在互联网平台服务过程中所积累和沉淀下来的数据,是否完全归于个人,我们要画一个问号,因为如果数据的权利集中在个人手里,不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和利用,其没有办法发挥大数据的价值;另外,在数据积累过程中,互联网平台也有一定的权利,但是它的权利究竟能切割到什么程度,怎样分配两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实考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智慧。民法总则第127条虽然规定了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但是距离数据确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石松也表示,大数据的产生来自于政府数据、企业内部数据以及个人上网产生的数据;大数据的价值在于让它流转起来,怎么样能够在一个法律框架内正常、健康、有序的流转,数据权属的界定是一个前提。

文章出自:http://qh.itpxw.cn/edu/201737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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