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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最大亮点

时间:2015-03-16 00:00:00来源:电子商务学院 作者:起航学习网 已有: 名学员访问该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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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最大亮点_qh.itpxw.cn

电子商务打假

电子商务315打假在进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亮点多多,其中最大的亮点应该是对已拆封网购商品拒绝退货的工商可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分析

去年6月10日,武汉的王女士在网上购买了某品牌婴儿推车。6月11日收到货,王女士拆开包装发现推车只能坐不能躺,而王女士的宝宝只有5个月大,需要买的是能躺能坐的推车。6月16日,王女士和商家联系申请退货,但商家以已拆封、无质量问题为借口不予办理。像王女士的这种情况,很多市民都遇到过。

315开始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超过十五日的,将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工商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

“网购、电话、电视、邮购四类购物,消费者本就看不到实物,因此拆封、查验破坏原包装是验货的必须步骤,已拆封不能成为商家拒绝退货的理由。”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局长王勤表示,对于王女士遇到的情形,按照《处罚办法》王女士有权无理由退货。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注意事项

去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网购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不过,王勤提醒消费者,并非所有网购商品都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等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处罚办法》实施后,如果商家明确表示不予退款,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一概视为违法行为“货一售出,概不退换”、“由……享有最终解释权”,这些常出现在格式合同的条款,往往成为商家不履行约定的借口和挡箭牌。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将七种行为定义为霸王条款。如商家免除或部分免除售后维修责任;强制消费者使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等等。也就是说,《处罚办法》施行后,“由……享有最终解释权”、“概不退换”等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将一概视为违法行为。王勤表示,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可向工商部门投诉,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实施,最大亮点对已拆封网购商品拒绝退货的工商可罚,给电子商务假货又一次重磅措施。

附:2015年淘宝打假新规则和微信品牌维权中心

文章出自:http://qh.itpxw.cn/peixun/dianshang/zixun/201616796.html

文章标题: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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