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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大函授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执业药师管理的现

时间:2014-04-11 15:53:00来源:湘大 作者:起航学习网 已有: 名学员访问该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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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大专学子还是本科生,想要顺利毕业都需要写好自己的毕业论文,如此才可以将自己的学业画上圆满的句号。那么对于在职人员报读成考来说,该如何完成论文的写作呢,今天我校就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浅析执业药师管理的现状与对策”一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提高写论文的帮助!

湘大成考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论文(设计)题目:浅析执业药师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一、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主要内容:

(一)背景分析:1.国家对执业药师的方针政策;

2.社会和医药企业对执业药师的需求;

3.执业药师管理体制。

(二)深圳市执业药师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三)对策及建议;

(四)结论。

二、重要研究的问题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本文对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法规建设、考纲及应试指南的编写、资格考试合格情况、注册管理、继续教育、执业药师协会等方面的成绩进行了概述,并对存在的问题做了总结。在此基础上,对执业药师的立法工作提出了建议,供各个执业药师管理部门参考,以此促进我国执业药师工作的发展。

三、进度安排

序号

各阶段完成的内容

完成时间

1

选题

2013.01.19

2

开题

2013.01.28

3

初稿

2013.02.02

4

修改

2013.02.10

5

定稿

2013.02.20

6

 

 

7

 

 

8

 

 

 

四、应收集的资料及主要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2000年4月30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2000年11月16日;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6号局令,2000年1月1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7年1月31日,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6年6月28日;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人发[1999]34号,1999年4月1日;

《2006-2010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国食药监人[2006]532号,2006年10月12日。

冯国忠,张有朋.我国执业药师现存困境及产生的原因对策分析[J].首都医药,2006,16:20.

于培明,田丽娟,王集会.我国执业药师的素质缺陷及对策[J].中国药事,2006,4:11.

袁妮,邵蓉.国内外执业药师制度比较[J].上海医药,2007,4:17.

邵蓉,黄艳梅.美国现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简介[J].上海医药2007,2:17.

朱宝安,郭胜利.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的利弊分析与对策[J].齐鲁药事,2006,1:33.

王成军,鱼梅.浅析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与我院药学教育思考[J].中国药师,2004,7(3):239.

对“浅析深圳执业药师管理的现状与对策”的文献综述

一、研究的目的及现实意义

探讨改革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对策。分析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现状。结果及结论合理定位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明确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才能充分发挥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二、研究的主要观点和方法

为了适应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对药学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培养一批既具有扎实专业基础知识,又具有较高法律意识,能严格依法执行业务的药学专业技术队伍,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证人们用药安全有效,我国于1994年开始实行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实施14年多来,已逐步建立了执业药师注册、继续教育等制度,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执业药师队伍。各省相继成立了执业药师协会及培训中心,执业药师的管理体系逐渐完善。由于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起步较晚,所面临的形势和有待解决的问题也很复杂。

只有合理定位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明确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辅的管理体制,出台指导性政策,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才能调动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们用药的安全有效,才能充分发挥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2000年4月30日;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2000年11月16日;

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6号局令,2000年1月1日;

5.《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7年1月31日,

6.《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6年6月28日;

7.《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人发[1999]34号,1999年4月1日;

8.《2006-2010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国食药监人[2006]532号,2006年10月12日。

9.冯国忠,张有朋.我国执业药师现存困境及产生的原因对策分析[J].首都医药,2006,16:20.

10.于培明,田丽娟,王集会.我国执业药师的素质缺陷及对策[J].中国药事,2006,4:11.

11.袁妮,邵蓉.国内外执业药师制度比较[J].上海医药,2007,4:17.

12.邵蓉,黄艳梅.美国现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简介[J].上海医药2007,2:17.

13.朱宝安,郭胜利.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的利弊分析与对策[J].齐鲁药事,2006,1:33.

14.王成军,鱼梅.浅析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与我院药学教育思考[J].中国药师,2004,7(3):239.

目录

1、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基本情况……………………………………………2

1.1制定了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法规…………………………………2

1.2在有关法规、规章中明确了执业药师的地位和岗位…………………2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

1.2.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3

1.2.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3

1.2.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3

1.2.5《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

1.3组织编写了考试大纲及应试指南………………………………………3

1.4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情况……………………………………………3

1.5执业药师注册管理………………………………………………………4

1.5.1只有注册才能执业…………………………………………………5

1.5.2对注册实行两级管理………………………………………………5

1.5.3注册时发给《执业药师注册证》…………………………………5

1.5.4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注册………………………………………5

1.5.5注册有效期为3年…………………………………………………5

1.6执业药师继续教育………………………………………………………5

1.7开展执业药师立法基础调研……………………………………………5

1.8成立执业药师协会………………………………………………………6

2.执业药师管理的问题…………………………………………………………6

3.对策及建议……………………………………………………………………6

3.1制定执业药师法及修订《药品管理法》………………………………6

3.1.1提高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制定执业药师法……………………6

3.1.2修订《药品管理法》………………………………………………7

3.2修订《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7

3.2.1报考条件的修改……………………………………………………7

3.3.1对职责的修改………………………………………………………7

3.3.2增设执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8

3.3.3用人单位的职责……………………………………………………8

3.3.4明确法律责任………………………………………………………8

3.4改善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9

4.结论……………………………………………………………………………9

参考文献…………………………………………………………………………11

浅析执业药师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摘要]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本文对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法规建设、考纲及应试指南的编写、资格考试合格情况、注册管理、继续教育、执业药师协会等方面的成绩进行了总结,并对存在的问题做了概述。在此基础上,对执业药师的立法工作提出了建议,供各个执业药师管理部门参考,以此促进我国执业药师工作的发展。

[关键词]执业药师;管理;现状与对策

TheelementaryanalysisofPresentsituationandCountermeasuresoflicensedpharmacists’management

[Abstract]Licensedpharmacistreferstothenationalunifiedexaminationqualified,licensedpharmacistqualificationcertificate"made",andtheregistration,pharmacytechnicianspracticingindrugproduction,management,useofunits.TheregulationsonChinalicensedpharmacistqualificationsystem,theconstructionofoutlineandexamguideiswritten,aqualifyingexamination,registrationmanagement,continuingeducationoflicensedpharmacistsassociations,andotheraspectsoftheachievementsaresummarized,andtheexistingproblemsaresummarized.Onthisbasis,putforwardsuggestionsonlegislationoflicensedpharmacists,pharmacists’managementdepartmentsforreference,inordertopromotethedevelopmentofChineselicensedpharmacistswork.

Keywords]Licensedpharmacists;management;currentsituationandcountermeasures

浅析执业药师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1994年3月15日,人事部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我国开始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5年7月5日,人事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发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生产、流通领域实施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1日,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了重新修订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将原来的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两个名称合并为执业药师,明确规定了执业药师的实施范围是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6年来,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初步形成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法规体系,有关部门编写出版了《执业药师考试大纲》和《应试指南》,在全国实施了培训、考试、注册,建立了一支执业药师队伍。但是,由于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执业药师的人数还不多,分布不尽合理,执业药师工作与药学事业的发展相比还不适应,有着较大的差距,需要进行深入的研讨和在不断的实践中予以解决。对此,本文作了粗浅的探讨,提出一些管窥之见,供国家执业药师主管部门制订政策时参考。

1、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基本情况

1.1制定了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法规

国家人事部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我国开始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人事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69号),在生产、流通领域实施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人事部与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明确规定了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将原来的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合并为执业药师,分为药学、中药学专业两类。

1.2在有关法规、规章中明确了执业药师的地位和岗位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它以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为根本,以体现政府机构改革成果,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当前药品生产、经营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为出发点,以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目的,充分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标志着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依法行政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1.2.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第20号局令公布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第六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1.2.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

2000年11月16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国药管市[2000]526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1.2.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1999年12月28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6号局令公布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管市[1999]454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1.2.5《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2007年1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后简称SFDA)第26号局令公布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1.3组织编写了考试大纲及应试指南

考试大纲是确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要求、内容范围及命题、组卷的法定依据。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编写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1995年版、2000年版、2003年版和2007年版。修订考试大纲不仅使其不断地适应药学实践工作的需要,也加强了对准入人员的控制。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SFDA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编写了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

1.4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情况

自1995年到2007年底,组织实施了13次国家考试,3次认定,到2007年12月,全国共有15.3万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其中注册在岗的有7.5万人,占49%。注册人数中只有约3万人(40%)在药品经营企业中工作。2007年参加全部科目(考四科)的考试人数为8.5万人,合格人数为9173人,合格率为10.73%。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两科)的考试人数为1092人,合格人数为299人,合格率为27.38%。考试合格人员中,药学类合格5474人,中药学类合格3998人。2005-2007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情况见表1。1995-2007年各省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数见表2。

表12005-2007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情况

年份

报考人数

参考人数(%)

合格人数

合格率(%)

2005

113922

91370(80.20%)

16610

18.18

2006

105838

84407(79.75%)

14174

16.79

2007

108881

86576(79.51%)

9472

10.94

 

表21995-2007年各省执业药师资格人数

省份

执业药师人数

省份

执业药师人数

省份

执业药师人数

江苏

12698

安徽

5193

重庆

2638

山东

11179

福建

5052

云南

2621

河南

10472

河北

5022

甘肃

2154

浙江

9838

江西

4402

新疆

1847

广东

9106

黑龙江

4262

贵州

1202

上海

7227

内蒙古

4251

宁夏

682

湖北

7192

山西

4069

海南

655

湖南

6742

天津

3776

青海

453

北京

6694

吉林

3724

西藏

64

四川

6416

陕西

3444

合计

153153

辽宁

6163

广西

3402

 

 

 

1.5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1994年11月17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印发了《执业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6月12日印发了《执业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00年4月14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印发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对执业药师申请注册的条件、不予注册的情形、注册与管理等作了规定。2004年7月13日、2008年1月4日SFDA对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补充规定。注册登记,执业药师管理的核心。注册是《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最重要的一章。共有7条,也是条数最多的一章。在这一章规定了注册的条件,

注册的程序,注销注册的原因等等。重点为:

1.5.1只有注册才能执业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这意味着,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1.5.2对注册实行两级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注册机构。

1.5.3注册时发给《执业药师注册证》

在注册证中要注明执业类别(药学或中药学),执业范围(生产、零售、批发、使用)等内容。

1.5.4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注册

如果要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时要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1.5.5注册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注册时要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与体检合格证明。

1.6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1996年6月28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印发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执业药师每年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注册有效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120学时。2000年8月4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少于75学分。其中指定和指导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项目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2003年11月3日SFDA印发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少于45学分。2006年10月12日SFDA发布了《2006-2010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国食药监人[2006]532号),该指导大纲分为执业药师(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执业药师(中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和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研讨课专题。在课程目录中,增加了药物信息检索、医药伦理学、心理健康学、沟通技巧等课程。

1.7开展执业药师立法基础调研

2000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了“执业药师立法基础调研组织机构”,自2000年8月至2002年7月,开展了《执业药师法》起草前有关政策的研究。分为3个课题组进行调研,为执业药师立法工作提供基础资料2001年10月,课题组写出了《执业药师法》草案稿2003年10月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了《执业药师法》(送审稿)。《执业药师法》将赋予执业药师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一旦不符合法则还将进行处罚。为了鼓励更多的执业药师走进药店直接为老百姓服务,很有可能将特别规定执业药师服务于药品流通企业。

1.8成立执业药师协会

2002年12月20日国家民政部以《关于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民函[2002]217号)正式批准筹备成立中国执业药师协会。2003年2月21日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成立。截止2007年12月,全国已有湖北、上海、北京、浙江、陕西、重庆、广东、广西、甘肃、云南、山东、江西、内蒙古13个省、区、市成立了执业药师协会。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成立以来,在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组织开展执业药师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执业药师执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接受并开展法规授权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执业药师管理;建立了执业药师网站,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编辑出版了《中国执业药师》,建立了中国执业药师在线网站,举办了多期中国执业药师论坛,制定了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及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11],编写了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材,制定了全国执业药师远程继续教育计划。

2.执业药师管理的问题

我国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时间还不长,执业药师管理制度还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因此,该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执业药师立法相对滞后,政策、法规“刚性”不够;有些岗位人员准入规定过于笼统,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均可上岗,造成执业药师资源闲置,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2)准入考试政策存在问题,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准入条件中对学历、毕业年限、专业结构的要求比较宽泛。

(3)执业药师的责、权、利不够统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执业药师的职责作了规定,但对权利、义务缺乏明确规定。

(4)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有待改进,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

3.对策及建议

3.1制定执业药师法及修订《药品管理法》

3.1.1提高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制定执业药师法

为解决执业药师工作存在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制定执业药师法。根据前期的了解和分析,作者提出执业药师法的法律框架建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与注册,第三章执业规则(职责、权利、义务),第四章继续教育(考核与培训),第五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目前,由于《药师法》尚未出台,执业药师的具体岗位职责、权利、待遇等在执业单位得不到具体落实,影响了执业药师的积极性,不利于执业药师制度的执行。因此,应加快执业药师的立法进程,建立健全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法规体系刻不容缓、势在必行,早日出台《执业药师法》是确保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执业药师法》的颁布执行可以使我国执业药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利于尽早和国际惯例接轨。法律明确药剂师的权利、义务、配备、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更有利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充分发挥药师至关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尽快制定执业药师岗位工作规范,通过立法对必须由执业药师上岗的关键岗位作出明确规定,以法律形式规定执业药师的具体职责,做到有法可依。对渎职者应予适当惩罚;对严重失职者,除撤销执业药师资格外,还应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执业药师法》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要和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国务院医药卫生三项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要和实施GSP认证结合起来,增强我国药品经营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3.1.2修订《药品管理法》

建议在《药品管理法》总则中规定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指导合理用药、安全用药。建议在有关章节中,对配备执业药师的岗位做出规定。对药品生产、零售、批发及使用单位配备执业药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3.2修订《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3.2.1报考条件的修改

(1)学历;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取消中专学历;(2)专业:药学、中药学、制药工程、药物制剂、临床药学等药学类专业,取消相关专业;(3)工作年限:在药学实践单位(零售药店、医院药房)工作1年以上者。药学实践单位应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3.3.1对职责的修改

执业药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药事管理的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负责药品质量;

(2)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3)负责向医师、护士、病人正确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新药试验和药品疗效评价,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临床药学工作;

(4)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对本单位质量事故的处理;

(5)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决定应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6)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依法填写、签署有关业务文书及证明文件;

(7)宣传医药知识和药品法规;

(8)指导执业助理药师开展工作。

3.3.2增设执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

(1)执业药师在执业活动(包括《药品质量生产管理规范》[GMP]和《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中享有下列权利:①对本单位药品质量管理工作有参加权、知情权,对药品质量有否决权;②依法参加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③对发现不符合事实或虚假的业务文书及证明,有权拒绝签字;④参加相关协会和学会等团体,及其组织的专业培训、继续教育;⑤可优先受聘所在单位各级质量管理负责人岗位;⑥获取合理报酬,享受卫生保健服务的权利;⑦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2)执业药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恪守药学伦理道德;②遵守执业活动中各项技术操作规范;③履行工作职责,负责药品质量,指导合理用药;④制止违反药品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害于病人的行为,抵制在药品质量问题上弄虚作假及侵犯病人合法权益的现象;⑤宣传医药知识,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解答用药疑难问题;⑥尊重、关心、爱护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⑦遇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服从主管部门的安排。

3.3.3用人单位的职责

(1)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执业药师;

(2)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应由执业药师负责的工作;

(3)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保障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

(4)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执业药师培训计划,并保证执业药师接受管理部门指定的继续教育;

(5)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执业药师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3.3.4明确法律责任

(1)对执业药师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有不正当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况,包括:①涂改、伪造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报考资格、《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②执业药师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③未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擅自从事执业活动的;④执业药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规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经注册,从事执业活动的;未按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进行执业活动的;发现医嘱、处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提出改正意见,对执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提出劝告或制止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的;违反技术操作规范,擅自改变工艺流程,造成不良后果的;未按规定程序调配药品,擅自更改医师处方或者代用处方所列药品,或调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处方的;擅自配制和出售药品的;将医疗机构自制制剂在市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利用工作之便,骗取、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泄露病人隐私,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2)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责任的情况包括:①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②允许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应由执业药师负责的工作的;③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④未制定、实施执业药师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执业药师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的。

(3)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应承担责任的情况包括: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在执业药师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4)阻碍执业药师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应承担责任的情况包括:阻碍执业药师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执业药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4改善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

首先,应针对执业药师执业范围的不同,进行有区别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在医院和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应增加基础医学知识的学习,特别是在医院的执业药师,其医学知识和临床药学知识还应达到更高的要求,以适应指导合理用药,参与临床会诊的需要;在药品生产企业的执业药师则应加强药品生产、质量控制、生产管理方面的知识;在药品经营企业的执业药师则应加强药品的保管、贮存等方面的知识。其次,由于执业药师队伍的不断壮大,以往的集中授课为主的教学方式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建议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通网上教学和重点课程的网上直播。同时,开通网上专家专栏,直接由药学专家解答有关专业问题,开展专题讨论并记入继续教育学分。第三,积极筹组各级“执业药师协会”,以加强执业药师间的工作联系和交流,开展学术活动并协助药监部门做好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4.结论

以上各种问题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由于《执业药师法》尚未正式出台,导致执业药师的责、权、利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而执业药师的责、权、利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又导了药学人员报考执业药师的积极性不高;药学人员报考执业药师的积极性不高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执业药师人员数量的不足;执业药师人员数量的不足又导致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某些规定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只有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使执业药师的责、权、利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适当提高执业药师的待遇水平,提高执业药师报考执业药师的积极性,解决执业药师人员数量不足的瓶颈问题。利用国家的政策,合理开发我国执业药师的人才资源,同时在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方面采用各种方法,不断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只有这样,我国执业药师工作才能不断取得进步,才能逐渐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才能最大限度地与国际接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让执业药师服务广大患者,让广大患者信任执业药师”是构建执业药师优良管理平台的最终目的,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相信通过医药系统的多方努力,一定能将执业药师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为广大患者安全、有效、合理用药构建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2000年4月30日;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2000年11月16日;

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6号局令,2000年1月1日;

5.《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7年1月31日,

6.《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6年6月28日;

7.《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人发[1999]34号,1999年4月1日;

8.《2006-2010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国食药监人[2006]532号,200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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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于培明,田丽娟,王集会.我国执业药师的素质缺陷及对策[J].中国药事,2006,4:11.

11.袁妮,邵蓉.国内外执业药师制度比较[J].上海医药,2007,4:17.

12.邵蓉,黄艳梅.美国现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简介[J].上海医药2007,2:17.

13.朱宝安,郭胜利.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的利弊分析与对策[J].齐鲁药事,2006,1:33.

14.王成军,鱼梅.浅析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与我院药学教育思考[J].中国药师,2004,7(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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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湘大函授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执业药师管理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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